刑訴法大修進行中 擬定嫌犯被捕一天內通知家屬作者:匿名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2017年5月2日 修改:2018年2月10日 所屬分類:法律法規 訪問統計:7086
核心提示:刑訴法對辯護人有偽證等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向常委會會議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單位和公眾提出,應當對這一規定的適用程序作出嚴格規定,防止被濫用。
律師涉嫌作偽證擬由異地機關偵查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二審;律師認為公檢法阻礙其履行職責,可向同級或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審議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軍人保險法草案、預算法修正案草案、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有關條款的解釋草案等法律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召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決定草案等。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 刑訴法對辯護人有偽證等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向常委會會議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單位和公眾提出,應當對這一規定的適用程序作出嚴格規定,防止被濫用。 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保障辯護人依法履行職責,避免同一案件的偵查機關隨意對辯護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對于辯護人涉嫌偽證罪的,規定由其他偵查機關辦理為宜。對此,二審草案增加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保障辯護人權利方面,草案增加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同級或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專家建議 追究律師刑責應設兩條底線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王敏遠認為,追究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類似偽證罪的刑事責任應設置兩條底線: 第一條是應當等他承辦的案件被告人終審認定有罪后追究。他分析,按刑訴法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還不是有罪時,就不能說律師是偽證罪。 第二個底線是應由異地公檢法機關辦案,本地辦理的公正性會受到質疑。他分析,律師辯護中最容易發生的就是和職權機關的對抗,“他說是犯罪,你說不是犯罪;他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你說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王敏遠認為,這次修改吸收了異地辦理的建議很好,但還有完善的余地,可以明確異地辦理需要跨市,“雖然成本比較高,但這樣的案子并不多,能承擔得起。” 【拘留逮捕】 有礙偵查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屬 二審草案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被拘留人的家屬;在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一審草案分別對采取強制措施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作了限制,規定:制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把制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后24小時內,通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表示,有的部門、地方、單位和公眾提出,應當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況進一步作出嚴格限制。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敏遠認為,二審草案新修改的規定和原來相比有進步,從沒有任何期限限制修改為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屬。他建議,最好能再設置一個確定的期限,比如48小時一定要通知家屬。 他分析,有些案件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顯然是擔心泄露消息影響偵查的可能性,但是這種擔心在短時間或許有道理,時間長了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消息一定會走漏,同案犯已意識到問題,而家屬反不知去向不合適。 【法院管轄】 外國人刑事案 中院不再一審 二審草案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范圍為,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中級法院管轄一審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李適時表示,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面臨的犯罪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基層法院的審判能力進一步加強,應根據懲處犯罪的需要和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管轄分工作適當調整。 王敏遠分析,1979年制定刑訴法時,外國人很少,案件數量也很少,涉外刑事案件就更少,加上觀念上對涉外刑事案件比較重視,以及基層法院的司法素質問題,所以規定上提到中級法院一審。但現在犯罪形勢發生了變化,司法人員素質也發生了變化,可以保證審理質量。此外,我們的觀念也發生了轉變,外國人和中國人適用同樣的程序。
二審發回重審案件不能加刑 二審草案規定: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為“上訴不加刑”,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有的常委委員和公眾提出,實踐中存在通過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由下級法院在重審中加刑,規避上訴不加刑的情況,建議對發回重審不得加重刑罰作出規定。 王敏遠表示,上訴不加刑是一個保障被告人上訴權的好制度,但后來有的地方實務部門在有的案件中發生了規避這條規定的情況,二審不能加刑,就發回去讓一審法院加刑,導致上訴不加刑形同虛設。 【檢察監督】 刪“檢察院可對偵查提意見” 二審草案變化:一審草案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故意殺人等重大案件,檢察院可以對偵查取證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這一規定。 李適時表示,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上述內容屬于實際執行中的具體操作性規定,且涉及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可不在法律中規定,繼續探索。對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這一規定。 公眾中有意見提出,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可能會干擾偵查,或變成聯合辦案。 【財產凍結】 債券股票基金納入凍結范圍 二審草案規定: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李適時表示,這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財產形態的實際變化作出的規定。此前公安部在征求意見時提出,增加查詢、凍結證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等財產性權益的規定。 刑訴法大修進程 刑事訴訟法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 1979年 刑事訴訟法制定 刑事訴訟法是在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后不久,各項工作剛開始撥亂反正的1979年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帶有歷史局限性。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修改和完善刑事訴訟法逐步提到了日程上來。 1996年 刑訴法首次修正 主要有四大亮點:一是確認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二是疑罪從無原則;三是辯護制度的進步,即律師介入訴訟提前到偵查階段;四是審判方式的改革。這四點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有重大價值。 2011年8月 刑訴法二次大修一審 這次刑訴法修改的面較大,修改補充的條文比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條,擬將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修改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等原則。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 2011年12月 刑訴法二次大修二審 初次審議后,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截至9月30日,共收到80953條意見。同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聽取了各方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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